现在看来,这次尝试除了换来市消保委的几句“张同学,我们会处理的好吧,但是最近确实是比较忙...”之类的闲话之外,大抵又是无果而终了,我想,那不如就发在知乎上作为一份维权的留念吧,有几个人能在学生时代打赢一场官司呢?以下是全文:
致尊敬的湖南省消协:
您好
写这封信的时候,距离去年4月我常去的那家健身房老板连夜跑路,已经过去整整一年了。
我只是湘潭大学一个极其普通的,仍然没有放弃维权的学生,让人欢喜的是,我的案件在5月20号就要开庭了。
但现在,请随我回到发现被骗的那个清晨,当时我们200多个受害者拉了一个维权群,那个时候,群里虽然气愤,但大家依然充满底气。
因为我们从小接受的教育告诉我们:这是一个法治社会,朗朗乾坤之中,骗了钱的人怎么可能跑得掉呢?我们有消协,有法院,有白纸黑字的法律条文。
然而,在过去一年的漫长维权中,这份追求正义的热情被现实的推诿与冷漠消耗殆尽。大多数受害者最终选择了沉默,我可以向您肯定的是:这些同学并非,也绝非失去了维权的意愿。而是个体维权所需付出的时间、精力与金钱成本,已远远超出了案件本身的标的额。
于是,许多人只能在漫长的维权过程中,被迫放弃诉讼,将维权之初追求正义的热情,连同自身遭受的不公,一并沉默地咽下去。
而伴随着这份热情消失的,还有他们曾寄托于法律救济的无限期望。
正因如此,不管案件最终的裁判结果如何,这次的维权都注定是一场悲剧,而我们要极力避免的,是一个悲剧引发新的悲剧,一次失望伴随着更大规模的失望。
基于此,我谨以一名执拗的普通消费者的身份,就消费者共同诉讼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的现实困境,向贵会提出一些思考与建议。
一、 被踢皮球的200名学生
在健身房老板跑路后,我们满怀希望地寻求公权力的救济,可我们收到的却是:
1. 公安机关的推脱:报警后,公安机关以“此属预付式消费违约,系经济纠纷(民事纠纷)”为由,拒绝予以刑事立案。
2. 基层市监与消协的无奈:我们向地方市场监管局和基层消协投诉,得到的答复是“健身房经营者已经失联,我们只有行政调解权,无法强制执行,建议走司法途径”。
3. 人民法院的推诿:当我们整理好证据,试图向法院提起共同诉讼时,立案庭却以“司法资源紧张、案件审查难度大”为由,拒绝将案件合并审理,要求我们200多名受害者必须“分别立案、分别起诉、分别审理”。
对于上述职能部门与司法机关的推诿说辞,我实在难以认同,甚至感到十分荒谬:
第一,针对公安机关的经济纠纷的认定:
在本次事件中,健身房经营者在明知资金链断裂并早有预谋的情况下,疯狂促销圈钱后连夜潜逃,这在主观上已经具备了非法占有为目的,客观上实施了隐瞒真相、虚构事实的行为。这绝非单纯的民事违约,而是涉嫌《刑法》中的合同诈骗罪。
而公安机关机械地将其一律划归民事纠纷,事实上纵容了不法分子利用预付式消费的合法外衣进行变相敛财,大幅降低了他们的违法成本。
第二,针对法院拒绝合并审理(受理共同诉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人数众多、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的,可以进行共同诉讼。
然而在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的…”这一表述,却往往被机械地、望文生义式的被解释为法院拥有完全自由的决定权。在大量消费者维权案件中,即便案件事实基本一致、侵权行为相同、证据结构趋于统一,相关共同诉讼请求仍经常性的面临难以立案、要求分别起诉、分别审理等情况。
而法院将“分别起诉”作为立案前提,对于购买预付式服务的消费者而言,无疑是将维权成本无限放大。反导致违法经营者正好可以利用法院将“分别起诉”作为立案前提的特点,心照不宣地规避法律制裁。司法实务不仅没有增进对弱者的保护,反而客观上成了违法者提高违法收益的保护伞,这还是我们所期待的现代法治吗?
是故,在多数消费者基于同一事实、同一侵权行为、同一标的种类的主张权利的情形下,合并审理应成为原则,而拒绝合并才属于例外情形,而且法院在拒绝的同时,还应当向立案者提供充分、明确的理由。
第三,针对法院所谓“司法资源紧张”的借口:
客观而言,基层司法机关长期面临案多人少的压力,这一点我们予以充分理解。但与此同时,司法资源紧张本身,并不能成为限制公民依法维权的理由,因为任何人都不能把自己的失职当作无法履职的借口;制度运行过程中产生的资源压力,更不应由已经受到侵害的消费者承担。
更荒谬的是,从逻辑上看,对于人数众多、事实清楚的案件,适用共同诉讼或代表人诉讼,恰恰是“提高司法效率、减少重复劳动”的制度设计。
试想一下,如果真的如法院所要求的那样,我们每一个受害者分别立案、分别起诉、分别裁判,让法院分别立案、分别开庭、分别出具200余份在性状上极为相似的判决书,这不是更会降低司法效率,更会制造重复劳动吗?要是一个整不好,马上就要成为让某些人闻之色变的群体性事件,这种情况为法院带来的压力,我想远要比受理一场集体诉讼来的要重。
但不出意外的,就在本次立案过程当中,我们仍然听到这样一套说辞:
——“司法资源紧张,哪有那么多人给你集体诉讼?”
其实我们不用再心照不宣的说一些旁人听不懂的行话,其实他们心里比谁都清楚,只要一口咬死高企的立案条件,自然而然的就会让大多数受害者望而却步,最终纷纷放弃,这才是缓解压力的最佳手段。但这样做的同时,法院不也成了违法者的帮凶吗?
二、 我们的诉求:恳请省消协履职撑腰,解决维权难题
当然,就让我们当它是一种因“时代的局限”而不可避免的困难吧。但问题在于,现实困难是否足以长期成为共同诉讼机制难以运行的理由?又是否能够在几乎所有类似案件中,被反复作为拒绝共同诉讼的依据?
答案当然是否定的,纵使个人的力量如蚍蜉撼树,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二条赋予了消费者协会“支持受损害的消费者提起诉讼”以及“就有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问题,向有关行政部门反映、查询,提出建议”的神圣职责。
而且在中央的支持下,全国多地已经开始探索消费者集体诉讼与公益性维权机制——
2021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建设高标准市场体系行动方案》,明确提出探索建立消费者集体诉讼制度,支持消费者协会行使公益性诉讼权利。
2022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释放消费潜力促进消费持续恢复的意见》再次提出,要完善公益诉讼制度,探索建立消费者集体诉讼机制。
目前,重庆、四川、吉林等地均已通过消协“统一立案、集中审理、代表人诉讼”等机制破局。这些地方的探索表明,即便在司法资源同样有限的现实背景下,消费者共同诉讼制度依然具备现实运行空间。
而湖南作为人口大省、高校集中地区与重要消费市场,同样长期面临预付式消费纠纷频发、小额群体性侵权多发等现实问题。在这一背景下,进一步探索消费者共同诉讼机制所具有的现实必要性早已耳目昭彰。
因此,我代表本次、以及未来和过去不知道还会发生或早已发生过多少次的类似事件中仍不愿放弃的受害者们,向贵会提出以下三点严正诉求:
1. 恳请贵会行使支持起诉的权力及职责:针对未来涉事健身房的欺诈行为,恳请湖南省消协出具《支持起诉书》,指派公益律师协助我们维权。有消协的支持与背书,将极大改变我们在面对基层法院立案时的弱势地位。
2. 恳请贵会研究提起“消费者公益诉讼”的具体机制:针对此类波及人数众多、严重侵害众多不特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群体性预付款跑路事件,恳请贵会评估提起公益诉讼的可行性,从根本上降低消费者的维权成本。
3. 恳请贵会向相关公检法机关发出正式函件与政策建议:针对当前基层法院在消费者群体性维权案件中“拒绝合并审理、变相拔高立案门槛”,以及公安机关“对预付式诈骗不予刑事立案”的困境,恳请贵会代表广大消费者,向省高院及省公安厅反映现实困境,推动建立湖南省“小额群体性消费纠纷代表人诉讼机制”及“推动预付式诈骗刑事立案”。
三、 结语
写下这些,并不是出于一时的情绪宣泄,而是因为在这个过程中,我看到了太多失落的目光。不管案件最终能否全额追回欠款,如果我们的司法与维权机制让弱者望而却步,这本身就是一场法治的悲剧。正如我在开头所写到的:
“我们要极力避免的,是一次失望伴随着更大规模的失望。”
下面是一首我很喜欢的小诗,在此特别附上,希望您能喜欢:
《相信未来》 —— 食指
当蜘蛛网无情地查封了我的炉台
当灰烬的余烟叹息着贫困的悲哀
我依然固执地铺平失望的灰烬
用美丽的雪花写下:相信未来
当我的紫葡萄化为深秋的露水
当我的鲜花依偎在别人的情怀
我依然固执地用凝霜的枯藤
在凄凉的大地上写下:相信未来
我要用手指那涌向天边的排浪
我要用手掌那托住太阳的大海
摇曳着曙光那枝温暖漂亮的笔杆
用孩子的笔体写下:相信未来
我之所以坚定地相信未来
是我相信未来人们的眼睛
她有拨开历史风尘的睫毛
她有看透岁月篇章的瞳孔
不管人们对于我们腐烂的皮肉
那些迷途的惆怅、失败的苦痛
是寄予感动的热泪、深切的同情
还是给以轻蔑的微笑、辛辣的嘲讽
我坚信人们对于我们的脊骨
那无数次的探索、迷途、失败和成功
一定会给予热情、客观、公正的评定
是的,我焦急地等待着他们的评定
朋友,坚定地相信未来吧
相信不屈不挠的努力
相信战胜死亡的年轻
相信未来、热爱生命
在被否定的痛苦和徒劳无功的空话过后,总会有人依然执拗地相信法律的力量,相信司法应当成为社会公平最后的防线。恳请贵会倾听这200多名学生的呼声,在制度与实践层面给予我们支持!
我热切地期盼着您的回复,谢谢!
一个受害者、一个原告、一个公民、一个学生
2026年5月8日